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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建筑和场所禁止设置合用场所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08-12

    近日,江西省政府审议通过《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为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提供了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制度规范。
 
  合用场所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规定》明确,在下列建筑和场所内禁止设置合用场所:有易燃易爆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或用易燃材料装修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
 
  《规定》要求,合用场所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要完全分隔。已经设置合用场所,且无法将其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规定》从宣传教育、安全自查、监督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对合用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予以了规范。其中,公安机关发现本地区合用场所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据统计,2010年以来,江西省合用场所发生火灾4741起,占火灾总数的27.9%,火灾起数和死亡人数在全省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总数中均占50%。《规定》的出台可对预防和遏制合用场所火灾事故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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