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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层建筑的消防问题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08-12

一、何为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者32层以上者,称为超高层建筑。
 
  二、高层建筑消防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消防部门要将30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监控对象,并制定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和应急演练。
 
  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三、高层建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违反《规定》的,由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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